注册制下 大陆IPO的发展趋势
随着大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大陆现行已实施多年的《证券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其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依目前施行的大陆《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大陆现行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制存在一些缺陷,大陆证监会主席肖刚于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对外正式谈话中,将现行大陆IPO缺陷概括成三点;(1)大陆政府对新股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背书」作用,降低了市场主体风险判断与选择,证监会的责任和压力不断加重,同时弱化了发行人、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责任。
(2)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 ,虽然短期有稳定股指和投资者心理的作用,但却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场供求扭曲,对中长期股市发展不利。
(3)行政干预过多且主观色彩浓厚,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造成了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不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稳定运行。因此,肖刚指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之改革。
目前大陆《证券法》的修订,核心原则以资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產品质、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新股发行注册程序方面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各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新股上市意见后,再向大陆证监会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监会于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上市注册生效。
未来市场参与单位必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以及在IPO申请文件上签字的所有自然人,都将对发行人的IPO行为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则必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独立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随着大陆注册制的改革,预期将简化企业发行上市程序、缩短上市审查时间,大陆IPO将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或特权,而且在大陆注册登记并实际营运的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条件,并满足大陆A股各板块上市条件要求,亦可在大陆IPO.
在注册制体制下可以预见未来大陆资本市场对财务报表正确性的标准与期待必将高度关注,大陆IPO审查将如同台湾审查IPO案件一般,对发行人财务报表之重要科目,对其委任会计师所执行之查核程序及工作进行相当程度的审查。
(本文作者为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海外业务发展中心驻上海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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