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股市入口最好只有一个
熊锦秋
目前交易所退市制度配套规则基本出齐,勾勒出未来企业进入A股市场的几种方式,包括IPO、场内借壳和场外借壳上市三种。笔者认为借壳与IPO上市之间存在明显不公,而且几种上市方式体系过于繁杂,恐不利于市场规范发展。
通过IPO上市,对企业上市门槛要求,主要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中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审核部门是证监会主板(含中小板)发审委或创业板发审委。
借场内上市公司之壳上市,对企业的上市门槛要求,主要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等。此种借壳上市门槛较IPO上市门槛低。审核部门是证监会发审委中特设的并购重组委。
借退市摘牌公司之“壳”上市,对借“壳”企业的门槛要求,主要参照两家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此种借“壳”上市,与借场内上市公司之壳上市的条件基本一致。审核部门是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
三种不同的上市方式,第一种门槛最高,审核最严,公平性和公开性也相对最好;第二种方式相对容易一些,暗箱操作可能多一点;第三种方式最容易,只需交易所审核。笔者认为,由证监会的发审委、并购重组委以及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这三个口子,来管控企业上市,审核标准不一样、审核松严程度也不一,很难确保公平;而且,对曾经被股市刷下来的摘牌公司,其重新上市反而予以优待,这使得摘牌公司也隐含不菲的壳价值,炒壳将从场内延伸到场外市场,并在制度上得到保障,由此公司只要上市就可获得稳定的壳收益。
笔者以为,无论何种方式上市,对企业的上市门槛要求都应一样,就是所有上市主体都必须满足IPO初始上市条件。企业借一个摘牌退市到新三板的公司之“壳”再转板重新上市,享受上市门槛较低的制度优惠,其理由或许只能是转板重新上市是给既有公众公司的一个特权,那其他新三板等场外市场各公众公司,理论上都应可以被借“壳”上市并享受优惠,由此各市场可能都被“壳”股所主宰。
发审委无需特设并购重组委。成熟市场根本没有并购重组委。在A股市场,如果规定对场内借壳上市的门槛要求与IPO门槛一致,那么场内的借壳上市审核也可由发审委来审核。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将让原上市企业变为一个崭新的企业,要让投资者重新认识它,只能通过信息披露,而信息的真实性,也应由发审委遵照IPO流程从头到尾再彻彻底底审它一把,当然,也还应该审核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借退市公司之“壳”重新上市的审核也应由发审委来完成。据称,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但已经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赋予证监会对场外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权,公众公司重组效果或许只能依靠交易所的审核。此种借“壳”上市,企业更是大变样,其上市材料的真实性,更应由发审委强力介入审核。
无论哪种方式上市,都该遵循同样的上市标准,都没有任何优先权。无论哪种方式上市,都应由发审委来审核把关,审核重点,就是要确保企业上市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当然,也需完善对发审机构人员的问责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才简单明了、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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