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处罚违规保荐机构不能只是挠痒痒
作者:皮海洲
新年伊始,证监会的首张罚单便开给了保荐机构。根据证监会1月3日发布的通报,由于发行人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两家公司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太平洋证券均被出具了警示函,4位签字保荐代表人均被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针对上市公司业绩变脸问题而对保荐机构开出罚单,这种做法显然是有针对性的。虽然这次证监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两家公司保荐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但撇开两家公司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很多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并不排除这些公司在上市之前,保荐机构帮其造假,或对这些公司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在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情况下,对这些公司的保荐机构予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保荐机构罪责难逃。
不过,基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已成为A股市场一大公害,同时也基于去年年末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首次公开募股(IPO)在审企业财报进行专项检查的安排,笔者以为,在新的一年里,管理层应加大对保荐机构的查处力度,让保荐机构为自己的渎职行为感到切肤之痛。
以前,管理层对保荐机构的查处明显“手太软”。比如在过去的一年里,管理层共对6个首发项目因违章而对保荐机构和保代开出18张罚单,其中4张罚单开给保荐机构,14张罚单开给保荐代表人。而在这18张罚单中,处罚最重的也就是百隆东方和珈伟股份这两个业绩变脸项目。两个项目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均被出具警示函,4名保荐代表人的罚单都是“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可以说,这些“最重的处罚”都没有危及到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这就更别说那些“监管谈话”之类的措施了。既然监管措施丝毫无损于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那么这样的监管措施就很难真正起到警醒作用了。这也正是导致A股市场发行人包装上市、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这一次,管理层在新年伊始之际对保荐机构开出的新年首张罚单,仍然还是重复去年的故事,为此,本人不能不为管理层安排的对IPO在审企业财报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的效果表示担心。如果不能加大对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这又如何能挤出这些IPO在审企业的业绩“水分”呢?
该如何加大对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呢?在这个问题上,管理层其实是有法可依的。根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应该说,《证券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是非常严厉了。因此,在对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题上,管理层只需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不需要管理层有更多的创新,或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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