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审计总监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审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聘任审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审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阅牛有山先生的个人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未发现牛有山先生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审计总监之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总监的要求,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牛有山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同意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审计总监,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邓子新 顾奋玲 卢德勋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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