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审计总监的审核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审计总监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查阅了牛有山先生的个人资料
并征求相关方意见,对提名牛有山先生为公司审计总监,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发表如下意见:
1、未发现牛有山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
得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要
求,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牛有山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我们同意提名牛有山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审计总监),负责内部审
计工作,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
提名公司审计总监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签字:
顾奋玲 卢德勋 李福忠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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