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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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
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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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小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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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0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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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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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王子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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