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宇新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5 股票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8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通知:2013 年 1 月 16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召开时间:2013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30;
3、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红玉女士;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55,012,5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000,000 股的 57.3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邹棒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经营范围现有的基础上新增加:衬板安装。
修改后的经营范围为:磨球、磨段、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加
工、销售;衬板的生产、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除外。(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表决结果:同意票 55,012,579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票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自身情况,公
司对《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原章程第十三条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磨球、磨段、衬板、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
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
止进出口除外。(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磨球、磨段、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加工、
销售;衬板的生产、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除外。”
2、原第一百零六条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 55,012,579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票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朱红玉女士、任立军先生、蔡怀宁先生、隆端华
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樊行健先生、宋量先生、魏远先生为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
2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为
220,050,316 股(55,012,579×4),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朱红玉女士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2、任立军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3、蔡怀宁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4、隆端华女士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2)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为
165,037,737 股(55,012,579×3),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樊行健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2、宋量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3、魏远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李正荣先生、万海燕女士为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贺嘉共同组
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监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为 110,025,158
股(55,012,579×2);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李正荣先生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2、万海燕女士获得表决权数 55,012,579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邹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3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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