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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没有法律障碍

发布时间:2013-7-15 22:30:08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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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周刊》特约作者 成都 张昌华

  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对市场普遍关注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依然没有进行彻底的改革,理由是受现行《证券法》的制约。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彻底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无需修改《证券法》,现行《证券法》并没有对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彻底改革构成阻碍。

  《征求意见稿》引用《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在明确规则公平、成本公平、机会公平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的操作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框架内,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股票上市后既可全流通,不再给市场制造新的隐患,这与现行《证券法》并无冲突。

  以净资产值为依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符合国家发展新兴战略型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要求,没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或产品市场已经饱和或正在走向过剩的公司,不宜让其进入资本市场浪费宝贵的金融资源;与人们衣食住行游健康等有关人民消费离不开的公司,允许发行上市,但一般情况下都以净资产值作价发行(现在二级市场上不少金融、地产类股票价格都在净资产值附近);真正高科技成长性好的公司,可以净资产值适当溢价发行,最高不超过净资产值3至5倍。按这种改革思路彻底改革新股发行,有以下好处。

  一是有利于保护企业创业者的权益。因为净资产值体现了创业者的创业成果,按净资产值定价发行,其权益得到了保护,并且,他们不参与申购摇号就拥有了可流通的股权。如果企业做得好,成长性好,他们的财富增长会更快,也有利于鼓励企业高管致力于做强实业,把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贡献和个人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结构调整,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弄虚作假欺诈发行。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将大大压缩财务造假空间,即使包装也是“和尚的帽子大不过一尺”,难以获得暴利,再冒大的风险去造假实在没有必要,新股的资产价值、盈利能力更加真实可信。

  三是有利于杜绝权利寻租问题。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没有依附于权力审批,不惜重金去勾兑攻关就会显得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从而得到遏制,发行成本过高的问题就会真正解决,企业发行上市辅导、服务的市场生态链就会正常运转、公平竞争。

  四是有利于新股发行逐步淡出行政审批、向注册制过渡、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监管部门就可以从费力大而效果小的大量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监管;就可创造条件逐步淡出行政审批,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这样既可解决企业上市难上市成本高的问题,又不至于因不断地IPO而使市场失血,创造规范、干净的市场环境,为各类长线资金入市创造条件,优化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健康发展指日可待。

  五是有利于监管层转变职能回归本位、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监管层就可以逐步从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根据监管要求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对企业发行上市的融资项目、融资额、发行价格、信息披露等加强监管;就可以对已上市公司、对二级市场、对中介机构、对券商基金等市场各方面的参与者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增强投资回报、增强市场吸引力进行监督,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按这种改革思路,或许会引发两种担忧:一是会不会挫伤企业发行上市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此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有做强企业愿望、有回报投资者意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上市难度不大,上市成本不高,好企业自然愿意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市场和投资者就会支持其筹集发展资金做强做大;那些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圈钱的企业不愿来发行上市,对市场未必不是好事;二是IPO企业会不会蜂涌而上,市场不堪承受?笔者认为只要监管到位,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不大。因为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企业持续高增长难上加难,符合产业政策、业绩又真正达到上市要求的企业并没有那么多,证监会搞财务自查和抽查,就终止审查260多家企业,不就证明了这一点么?即使拟上市排队的企业多起来了,监管部门也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情况,每年规划当年的融资总量、事先预告并适时调控;再者,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三高发行”问题从制度上解决了,不仅单个企业融资额少了,融资总量也会大幅减少,对市场的压力也会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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