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激辩新股发行改革能否达到预期
罗诺
“监管层的初衷和想法都是积极和进步的,从培训会议内容看,确实在目前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做出了最大的市场化改革。”6月18日傍晚6点,刚参加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内部会议的一家券商高层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但针对此次IPO新政中有关“择期发行”、“放开定价”、“自主配售”等被认为市场化的亮点,与会的机构却担忧“并不是看上去的那么美”。
“我们并不奢望改变‘审核制’根基,但就算是‘未触动IPO根本体制’的创新,实施效果都远达不到预期中‘市场化’。”南方某券商投行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新股发行改革自2006年以来已经共进行四轮改革和一次修订,每次改革都能看到市场化进步,但政策与落地后效果能称得上符合预期的并不多。”
“此时谈论在市场预期中落空的IPO创新改革,远没在既定框架下将有关改革市场化政策实施效果尽量按时按质落实来得必要。”上述券商驻京高层一语中的。
“意见稿的内容是一个大课题,如何具体实施,是其市场化程度的关键所在,同样内容,实施细则不同将导致天差地别结果,这就是政策落地效果。”与会券商高层解释。
当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宽进严管,推动市场化”主要表现在:不再调控发行节奏、允许自主择机发行;取消对询价的具体要求;新股发行价格放开,取消25%规则;配售方式放开,给券商配售权。
“自主择期发行,是否需要向监管层上报发行时间安排?监管层对于上报时间安排是否将不发表意见或窗口性指导?自定询价是否需要向监管层报备?新股定价放开,虽然取消了25%的规则,监管层如何能保证不进行其他人为干预、指导或者说是‘建议’?”针对上述几点,上述南方某券商高层语有迟疑地反问。
同样,对于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且可自主选择发行时间,在意见稿中表述为“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从条例来看,择期发行的具体细则将直接决定择期发行的‘自由’程度,其中‘由证券监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的标准又是什么?就拿公司业绩变化这一最直观的标准而言,对于已上市公司而言,业绩下滑50%将是一条警戒红线。那么对于已获得批文的企业而言,是业绩下滑30%还是50%定位为重大事件需收回批文而重审呢?在之前审核中,待审企业若业绩下滑30%,几乎就很难通过了。所以对于标准的制定,将直接影响到‘择期发行’这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效果。”上述南方某券商高层补充。
而同样,券商配售自主性也将受到“细则”实施制约。
“目前来看不可能任由券商完全自由支配选择,很有可能将对配售的对象进行等级划分并确定每个等级配售的比例,然后在不同等级小范围内,券商可选择自主配售对象。”与会券商高层表示,意见稿已明确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如果向上述机构的配售达不到40%,而其他投资机构却认购踊跃,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发行失败?”上述与会券商高层反问,倘若此种情形出现,这与“市场化”以及“机构自主配售”是否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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