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 号”文批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浩丰科技”)不超过 1,03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并于 2015 年 1 月 15日公开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3,080 万元(发行前);4,11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孙成文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8 日(股份公司 2010 年 3 月 11 日)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 69 号院 2 号楼 6 层二单元 625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是向银行、保险、制造、商业流通与服务、政府及公共事业等行业或领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包括联络中心及统一通信平台、营销业务及管理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致力于营销信息化领域的市场研究和技术创新,始终坚持面向市场需求和紧随行业技术发展动态,通过持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公司目前已经掌握软交换、多媒体通信、CTI、工作流、业务规则引擎、知识发现、应用服务器等多技术领域相关的、体系化的核心技术,形成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InterAct Agent、营销策略辅助智能分析系统、营销组织与过程控制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Samba Dialer 预拨号系统、XContact 多媒体呼叫中心接入系统、LiLac 进程间通信中间件软件、VOM 虚拟组织管理软件、智能视频通讯管理系统、网络监控与优化管理系统、CyberSystem Work 基础框架及运行管理平台等诸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能够为各行业企业提供包括联络中心及统一通信平台、营销业务及管理平台的创新型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 01530037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产合计 298,486,488.77 307,355,773.10 269,084,762.17 147,162,280.83
负债合计 75,193,972.77 108,632,257.29 112,708,538.38 37,749,739.57
股东权益合计 223,292,516.00 198,723,515.81 156,376,223.79 109,412,541.26归属于母公司所
223,292,516.00 198,723,515.81 156,376,223.79 109,412,541.26有者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营业收入 198,916,834.51 247,707,089.61 196,904,399.32 164,414,553.54
营业利润 37,697,874.69 51,292,098.85 46,238,299.74 40,209,631.03
利润总额 39,832,759.12 56,600,157.66 49,786,133.77 44,585,530.40
净利润 35,349,000.19 51,895,292.02 46,963,682.53 38,138,394.25其中:归属于公司普
35,349,000.19 51,895,292.02 46,963,682.53 38,138,394.25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35,325,497.24 51,622,920.78 46,576,846.16 38,126,620.83损益后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0,603,366.76 31,760,520.50 54,878,453.30 32,999,811.42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074,900.64 -5,952,180.75 -50,066,636.24 -790,470.58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0,780,000.00 -9,548,000.00 - -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33,458,267.40 16,260,339.75 4,811,817.06 32,209,340.84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或 2012 年度或 2011 年度或
财务指标
或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比率(倍) 3.03 2.16 1.79 3.43
速动比率(倍) 1.74 1.34 1.17 2.57
资产负债率(合并) 25.19% 35.34% 41.89% 25.6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19% 62.67% 64.52% 74.3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86 9.38 6.34 5.50
存货周转率(次) 1.50 2.15 2.47 4.3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4,286.59 5,813.54 5,108.69 4,549.82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0.04% 0.03% 0.04% 0.03%净资产的比例
利息保障倍数*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
-0.67 1.03 1.78 1.07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09 0.53 0.16 1.05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归属于
1.15 1.68 1.52 1.24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或 2012 年度或 2011 年度或
财务指标
或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归属于
1.15 1.68 1.52 1.24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7.25 6.45 5.08 3.55(元/股)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6.90% 29.63% 35.34% 42.21%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扣
16.89% 29.47% 35.05% 42.20%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3,534.90 5,189.53 4,696.37 3,813.84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532.55 5,162.29 4,657.68 3,812.66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08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发行新股 1,03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110 万股。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03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10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92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4、发行后总股本:4,110 万股
5、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06%
6、每股发行价格:28.81 元
7、发行后每股收益:1.26 元/股(以公司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盈率:17.1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9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9、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25 元/股(按照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3 元(按照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市净率:2.4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03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37,2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361.17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927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65,476.95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78.51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13、发行对象: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4、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5、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新股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6、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9,674.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90.9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26,683.33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 0153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及减持意向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
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减持意向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2)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股东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11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6%,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四)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平安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 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人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
交易发表意见 的原则发表意见。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件。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议落实监管措施、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
见 通。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
列席相关会议;有权开展现场调查,对相关人士进行问询;有
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保荐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作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发行人存在违
的其他主要约定 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向交易所报告,对违法违
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有权对有关部门关注发行人相关事宜进
行核查,必要时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有权到商业银行
查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职责的相关约定 亦按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字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时,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
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保荐代表人:张鹏、邵玉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5 层
电 话:010-56800147
传 真:010-66024011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平安证券认为:浩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浩丰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浩丰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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