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伊之密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号”文核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伊之密”)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
作已于2015年1月6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并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发行。发行人已
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YIZUMI PRECISION MACHINERY CO.,LTD.
法定代表人:陈敬财
注册资本:9,000 万元(发行前);12,000 万元(发行后)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17 日
整体变更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8 日
公司住所:广东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2 号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研究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
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
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废旧塑料、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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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提供压铸机、注
塑机应用技术咨询。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高分子材料模压注射成型设备和轻合金模压
成型设备。按照用途,高分子材料模压注射成型设备包括注塑机和橡胶注射机;
轻合金模压成型设备指压铸机。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先进装备
制造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医疗器械、包装、3C产品等重要行
业和领域。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模压成型装备业务领域。近年来,发行人凭借
突出的技术研发优势、迅速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良好的品牌影响力、严
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齐全的产品结构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把握住我国经济持续
快速稳定增长、模压成型设备行业发展迅速的历史性机遇,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目前已是中国塑料注射成型机前十强企业,压铸机制造规模位居全国前三位,资
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体现出较强的成长性。
(三)发行人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1-175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产总额 1,249,683,236.17 1,023,939,784.64 817,586,772.55 714,420,196.75
负债总额 880,959,722.62 708,279,136.74 569,392,834.81 543,466,866.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56,410,235.33 303,978,127.78 245,351,652.64 168,139,732.49
少数股东权益 12,313,278.22 11,682,520.12 2,842,285.10 2,813,597.73
所有者权益 368,723,513.55 315,660,647.90 248,193,937.74 170,953,330.2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营业收入 867,014,122.65 1,043,465,573.98 861,790,873.10 767,647,455.62
营业利润 63,407,770.81 89,061,849.05 74,199,631.52 74,103,2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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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利润总额 70,292,540.24 99,298,426.29 90,263,854.84 80,782,599.83
净利润 51,345,297.97 82,559,996.79 76,224,649.28 66,027,598.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0,906,052.76 78,757,179.01 76,100,951.08 64,076,122.1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976,443.56 44,807,244.94 40,419,979.32 45,518,764.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0,515,477.98 -133,112,993.24 -63,037,751.95 -69,295,043.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162,147.29 75,143,633.99 36,923,480.30 41,551,098.74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90,365.03 1,423,947.26 272,543.87 -381,711.1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6,820,139.28 -11,738,167.05 14,578,251.54 17,393,108.57
4、主要财务指标
序号 财务指标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1 流动比率 0.98 0.91 1.03 0.99
2 速动比率 0.48 0.48 0.57 0.44
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2.39 67.37 67.07 74.4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
4 2.20 2.46 1.53 1.69
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 3.96 3.38 2.72 1.87
(元)
财务指标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54 6.71 7.47 8.61
7 存货周转率(次) 1.82 2.72 2.38 2.04
8 利息保障倍数(倍) 6.05 12.10 9.44 8.88
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929.79 12,875.29 11,983.27 10,784.03
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090.61 7,875.72 7,610.10 6,407.6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11 4,546.55 7,044.48 6,263.87 5,916.87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1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14 0.50 0.45 0.51
1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1 -0.13 0.16 0.19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
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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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3,000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00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
为70,200万股,其中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B类投资者(企业年
金和保险资金)和C类投资者(除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分
别为7,200万股、32,400万股和30,600万股,分别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总量的
10.26%、46.15%和43.59%;最终配售比例分别是:1.66666667%、0.29629630%、
0.27450980%。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
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
应的配售对象。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700万股,中签率为1.0834836165%,超额认购倍数为92
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5、发行价格:13.3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股票
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39,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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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0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年1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字[2015]第1-3号《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8元/股(以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587元/股(按照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就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
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陈敬财、甄荣
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
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
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
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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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佳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
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
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及通过佛山理
度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昌清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
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廖昌清应同时遵守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持股承诺。
4、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现代创建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股东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及现代创建 26 名自然人股东就
股份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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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张涛、廖昌清、高潮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
高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
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
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监事陆敏、沈锋利、余壮志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
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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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
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
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3,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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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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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本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
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
人资源的制度 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管
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内控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本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2)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并掌握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和规定;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3)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机
其他文件
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
本机构查阅。
(1)本保荐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
展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行对照,如发生重大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保荐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1)本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发表意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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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
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
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
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
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
项核查。
检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如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保荐机构有权根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
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定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
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
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秦伟、熊丹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6 楼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492430
传真:0755-82493959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1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伊之密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2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伊之密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秦伟 熊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3
发送好友:http://xingu.sixwl.com/gonggao/174003.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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