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0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英杰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大酒店五楼(大东区滂江街 32-1
号);
(5)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 月 20 日-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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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5,810,9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 150680000 股的 56.949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5,775,37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 150680000 股的 56.92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0,680,000 股的 0.02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0,012,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0,680,000 股的 13.281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参加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95,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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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97,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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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实施方式、地点和时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780,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82,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沈阳分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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