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300318 证券简称:博晖创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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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闫威、杨明(以下简称
“本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
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
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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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提议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召开,并于召开前十五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各股东。
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议案的具体
内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013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 25
号静芯园 G 座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采取了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量 65,178,380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经本律师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的名称及各
自持股数量与贵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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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前,经主持人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推选 2 名股东
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就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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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闫 威
杨 明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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