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清受贿致PE行业监管受考
刘冬
近日,上海市公安部门对复星创投前总裁陈水清涉嫌商业贿赂一案的调查材料显示,陈水清存在利用其个人控制的“影子公司”先于复星创投、以低价入股拟投资企业的行为。有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陈水清是否将会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还不确定,但其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
据媒体报道,复星创投投资总监雷天成等人在2010年7、8月份和新大地公司谈判时,新大地公司的报价是3.5元/股。但到12月份,新大地董事长孙平来到上海与陈水清进行合同谈判后,复星创投的增资入股价格却变为每股4.5元。作为“回报”,陈水清通过其控制的天津汇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平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款4000万元,并把这笔资金以4.5元/股的价格投资内蒙古新大地建设。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对本报记者称,陈水清的做法是否会被定为商业受贿还需司法部门进一步裁决;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其行为已侵犯了LP的利益,违背了PE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的受托义务。
多名受访PE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介绍,目前PE对投资人员个人跟投的政策不尽相同,有些机构为规避投资人员的道德风险严禁跟投;但多数机构则允许或鼓励投资人员个人跟投,因为这可以绑定风险,同时在现有激励机制不足的情况下,跟投也可以激励投资人员投好项目。
“但跟投机制发生良性作用的前提是让LP知情和认可,而像陈水清这种做法其实用LP的资金为个人利益‘抬轿子’,是一级市场中的‘老鼠仓’。”郭卫锋认为,不过由于目前PE业以自律性监管为主,并无行政法规和部门对这类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业内建议对于汉森制药(002412.SZ)这类已上市公司,其上市前可能涉及的PE投资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应由证监会介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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