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IPO打假应建立严格的复查机制
作者:熊锦秋
目前IPO打假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按规定3月31日之前先由在审企业自查,然后证监会再复核及抽查,若仍发现造假行为则要严厉追究责任。笔者认为,要打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蒙混过关念头,关键是要为此建立严格的复查机制。
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证监会将在发行人补充2012年度财务资料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与此同时,证监会将组成专门小组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等复查机制,不过这个规定还不够详细具体。根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将从北京等地证监局抽调百余人,组成不少于15个小组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内容甚至包括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须有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住宿记录。
但笔者觉得,就算证监会抽调百余人参与抽查,相对于800多家IPO排队企业,仍然是杯水车薪,能够被抽查到的拟上市企业可能是少数,即使抽查也可能并不太深入,毕竟企业申请上市材料涉及的内容异常广泛,但抽调人员仍然太少、且其中有些人员未必具有会计等专业知识,靠查中介机构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来判断其是否尽职尽责,有点过于粗浅,恐怕难以真正发现IPO排队企业造假问题。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首先,证监会要重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参与抽查。2013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分别出具自查报告,等于明确会计师在上市材料中也应负相应责任,这无疑是正确的。
事实上,对企业财务报表真假的判断、以及对企业真正风险判断,或许会计师比保荐人更为专业。注册会计师是财务报表判断的最终责任人和承担者,也是财务报表审计的载体,它不但能把握企业个别报表项目的风险,而且能把握整体层面的风险。当前IPO发审体制把确保企业质量的责任更多压在保荐人身上,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反而微不足道,这不太正常。因此,不仅要注意发挥保荐人作用,更应重视发挥会计师在新股发行中的作用,强化他们在新股发行中的责任和地位。
同样,在IPO打假的抽查过程中,只要机制设计合理,会计师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建议IPO打假抽查工作可以由证监会来组织协调,但具体工作可以聘请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含一定比例尚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帮助完成;另外要为此建立长效机制,每年报审企业在进入发审流程前,都要对IPO材料真实性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抽查;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检查方还是被查方,其执业效果都要打分。同理,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含一定比例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对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打分。将以上打分结果分门别类综合排序,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得分居于倒数20%的,将被剥夺证券从业资格,由得分高、尚无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替补。只有以夷制夷、实行末位淘汰制,会计师执业质量才能真正提高,IPO造假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现象才能得到根治。
二是由报审企业缴纳一定诚信保证金。据笔者了解,目前证监会审核企业IPO资料不收取费用,这样,有不少企业就可能抱着碰运气的想法,弄一套经过包装或造假资料报审,消耗大量行政审核资源。建议由报审企业缴纳一定诚信保证金,如果审核发现有造假行为,保证金予以没收;若无造假,保证金予以退回。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做法,证监会审核企业IPO资料前,按《行政许可法》名正言顺适当收取一定费用(这个费用需上缴国库),毕竟证监会聘请会计师进行IPO打假复查等工作时也需支付聘请等费用。
三是落实保荐人在新股发行中的保荐责任。严格贯彻执行《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复查发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予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只有依法行事,才能真正发挥法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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