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监管层猛药不猛 新政传递四大信息
作者 爱新觉罗·启盟
客观说,IPO新政虽然在不成熟的市场中还未能克服一些乱象,但是本次IPO开闸前,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的确有一些市场期待已久的有力措施,市场应该为之喝彩。大体上,此番IPO新政传递如下四大信息:
1.发行定价过程须更加公开透明
《意见》明确要求询价参与者样本必须足够大。“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并规定至少剔除最高的10%报价,且一旦报价被剔除,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这能够尽量规避以往泛滥的人情报价。同时,要求“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
《意见》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对全部必要信息进行全程公开,对参与定价的个人投资者也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意见》要求警示风险。“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总之,过去实行的询价制看似合理,但由于市场结构缺陷和制度缺陷,询价往往流于形式、易被操纵,新规则在尽量修正这一制度。
2.提前信息披露时点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同时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这就大大提高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发行人和保荐人的违规成本。对震慑造假行为作用巨大,市场普遍持支持态度。
笔者认为,作为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其行为必然要受到较为严格的社会监督,作为潜在股东的投资者有权了解相关必要信息,为获得社会资本而丧失部分“隐私权”是正常的代价。这是发行人需要自我权衡的问题,一旦决定向公众筹资,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作为本来就拥有不对称信息优势的发行人,监管层一旦放松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那么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3.扩大责任并提高违规成本
本次新政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更多的责任主体,在更长的时间内承担更广泛的责任,并提高了违规所需付出的代价,从全方位对投资者提供了有效保护。
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不但强调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也同时强调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如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公司市值维护上,公开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承担维护市值责任,约束个人套现行为。针对业绩变脸问题,从重处罚保荐人。这些条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券商的普遍不满,正从侧面说明这些措施直指潜在违规者的软肋,非常有效。
4.打压高发行价抑制投机
《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停牌机制意在限制“妖股”的市场流动性,因而对突击入股的投机者和快进快出的股市炒家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意见》还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意见》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意见》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这些规定实际是让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对市值维护作出承诺,并让市场提前掌握其动向。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投资者以放大镜,能够让市场起到监督作用,其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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