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IPO新政制度漏洞仍待修补
作者 爱新觉罗·启盟
当然,任何新政策的推出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指导意见》当中也存在一些风险与缺陷。
券商自主配售权可能引发内部交易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明确赋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支持者鼓吹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将提升投行的核心价值,促进新股定价更趋合理。但是网下配售可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这个由制度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为利益输送大开方便之门。
此次IPO重启后出现的打新热表明,新股仍然是稀缺资源,这种并无充分理由支持的配售行为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是否在利用其自由裁量权进行寻租,不得不引起市场的质疑,或者今后是否会出现寻租行为,也引起了市场的担忧。
遏制超募的措施成为套现工具
理论上,一家公司上市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公司成长历程能够体现出其将在未来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其次,公司需通过上市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且投资将提升公司价值。换句话说,上市募集资金是需要有正当用途的——应当投资于可以进一步加强其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因此,超募现象本身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公司上市的内在要求,更何况如上文分析的,超募已经是A股市场各类深层问题的集中爆发点。因此,如何遏制超募就成为了股市改革的关键之一。
本次新政推出了力图解决超募问题的措施。《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但奥赛康事件表明,可能监管层对超募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措施相对简单,实际效果也证明该措施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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