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复龄监管层只做裁判 IPO注册制或需两年过渡
对于A股市场而言,最新的改革大方向已趋于明朗,但与此同时,不管是监管层、相关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市场各个主体适应新政策下的角色定位都尚需时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对于IPO发审制度的调整方向,无疑将朝着监管层对A股发审制度改革已经形成的共识方向推进。而IPO新政之后,监管层、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人的权责将如何界定,也开始备受关注。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主任,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教授,探讨新的A股政策格局下各类市场主体将面临的一系列变化。
注册制下的责任归位
《21世纪》:这次改革在细则方面的变化,最超出您预期的是什么?
韩复龄:最超预期的是监管的重点,由原来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判断变为以信息披露出发点,来看待公司的投资价值。也就是说同时对监管层、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人几个方面的责任,都加以强化。原来对监管层肯定是没有什么约束的,现在对监管层、发行人、中介机构各方都加以强化了,应该说是重大变革。
《21世纪》:结合这次的改革意见,您怎么解读A股即将实施的注册制度?
韩复龄:监管将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对公司买不买决定权在于投资者,你能不能发行得出去,要看你信息披露是不是真实,公司有没有投资价值。作为裁判员的证监会不是在替投资者把关,因为有些公司蓄意造假,监管层也是无从鉴别的,所以要求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一旦发现造假要给投资者赔偿损失,中介机构也要受到连带责任的追究。
《21世纪》:新的意见实施之后,监管层的角色定位将如何转变?
韩复龄:监管者的角色定位应该在于制定规则,用规则判断,而不是替上市公司背书,也不是替投资者背书。
《21世纪》:怎么看待未来市场各个参与主体的权责变化?
韩复龄:(证监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会进一步调整解决。总的方向来讲,这次IPO改革体现了市场化大方针,通过市场的办法,使发行价趋向合理、理性。在投资者、发行人、中介结构三方博弈中,证监会是作为裁判的角色,而不是判定输赢。如果投资者投资亏损,假如不是因为公司造假的原因,那么损失就自己承担。如果存在造假,发行人与中介结构就要承担责任。
其中还有一些比较具体的内容,譬如,尚未触及的中介机构中,怎么样追究律师的责任?说到了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但是造假律师还未提及。
注册制时间表
《21世纪》:从审核制到注册制过渡,您有时间表的预期吗?
韩复龄:我想得到2015年吧,两年时间应该差不多。2014-2015年两年应该是过渡期。对于下一步的政策脉络,这个不好预期,要看证监会。证监会也是在一步步实施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意见,体现市场化的原则。
《21世纪》:对A股市场的走势影响,应该如何预判?同时,您怎么看待未来的新股发行格局?
韩复龄:我比较认同“短空长多”的说法。在新股发行环节,会打击“三高”的情况。譬如,对于网下配售环节的一些新规定,主要是抑制过高的发行价,如果很高的发行价等同是无效的。如果你高募集资本的话,会要求你的存量要进行回购,这些将抑制上市公司的超高定价的发行。
《21世纪》:借壳上市条件从“趋同于IPO”转向“与IPO等同”,以及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韩复龄:创业板的壳资源相对股本比较小,借壳的公司成本比较低,如果准予借壳上市的话,等于是给一些造假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一个全身而退的渠道。所以说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将来创业板一些公司将直接退市,而不是像主板那样都成了“不死鸟”,借来借去。(编辑 卜坚 郑世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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