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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减持原始股须挂钩发行价

发布时间:2013-6-8 9:55:00 来源:东方早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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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受市场期待的资本市场改革工作第四轮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涉及五大方向,部分重点改革措施包括:申报即预披露、发行前可发债、高管减持与发行价挂钩等。

  某资深投行人士表示,新改革依循着“市场化、透明化”的改革方向,“比前次改革措施更具可操作性,可以视为肖钢执(证监会主席)政理念的体现。”但他也坦言,从具体措施看,没有具里程碑意义的措施,“如放松审核权利,放宽IPO财务条件等。”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到本月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届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新规进入正常审核程序。

  “按时间推算,7月重启IPO的可能性很高了。”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预披露再次提前

  证监会拟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公开披露。此前的2012年2月,证监会宣布将预披露时间提前至上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

  另外,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并放宽批文的有效期从目前的6个月延至12个月。虽然延长了半年的批文有效期,但证监会亦规定发行人在此期间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

  证监会还表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高管减持与发行价挂钩

  此外,高管减持与发行价进行了挂钩。

  具体看,控股股东和持“原始股”的董事和高管应公开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另外还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应在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5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回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等。

  申请材料涉嫌造假

  保荐机构将受重罚

  新的改革措施拟加入多重对外公开披露。如要求签订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在其网站披露辅导工作报告。

  此外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前,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此外,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炒新”、“炒小”一直广被市场诟病。征求意见稿称,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网下配售向社保公募倾斜

  在新股配售方面,再次改为“向网下(多为机构投资者)倾斜”。

  新一轮改革措施拟强制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中止发行。

  此次新规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规定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

  另外,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发行数量的60%;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发行数量的70%。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同时调整了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措施取消了沿用若干年的询价规定,让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但需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另外,本次改革措施弱化了新股发行市盈率与同行公司在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间的比价规定,要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在第三轮发行体制改革时,证监会给出了25%的比价区间。

  一投行人士表示,由于个人投资者是券商更长久的客户,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也将有助于券商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在现行体制下,投行缺少配售权,在不知道谁是新股申购客户的情况下,投行一定会和发行人一起想办法,把发行价定高,赚更多的钱。”

  IPO第二批抽查:12家选了10家

  早报记者 忻尚伦

  第二批10家IPO抽查企业出炉。据证监会发言人昨日介绍,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共有12家企业提交了IPO自查报告。其中,主板3家、中小板6家、创业板3家。证监会在这12家企业当中抽查了10家,其中主板有3家,中小板6家,创业板1家。

  被抽查的企业分别为主板的重庆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金龙精密铜管集团;中小板公司包括海宁联丰磁业、重庆再升科技、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广东超讯通信技术、中航文化、宁波精达成形装备;创业板公司为北京麒麟网。涉及券商分别是国信证券、中信证券(600030,股吧)、高盛高华、华西证券、恒泰证券、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招商证券(600999,股吧)、齐鲁证券和中信建投。其中,国信证券有2家。

  据证监会介绍,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有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申请的162家企业,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申请。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专项检查工作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避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过撤单规避义务,对于提交终止申请的162家企业,自其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若再提出申请,还需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IPO申报材料须与自查报告同时提交,证监会将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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