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关联企业汕头猛狮兆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关联企业汕头猛狮兆成新能源汽车
技术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广东猛
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关联企业汕头猛狮兆成新
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交易对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集团”)是公司实
际控制人陈再喜夫妇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以汕头猛狮兆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兆
成”)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4、本次的股权收购,可使公司产业链延长,丰富产品结构,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人认可公司向猛狮集团收购猛狮兆成 70%的股权。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
关联企业汕头猛狮兆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彦龙 袁胜华 陈潮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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