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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楼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3-2-5 来源:不详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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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楼的

                                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
楼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楼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以不超过4,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费33,280,916.80元、相关税
费约110万元、资产评估费7.8万元、后期装修费约550万元)超募资金购置位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市松山湖新竹路4号新竹苑3幢办公楼101、201、
301、401、501号(以下简称“办公楼”),将来作为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所在地,
有助于公司整合现有办公场地,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从内容和程序上,该次购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与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于非
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作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4,00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费 33,280,916.80
元、相关税费约 110 万元、资产评估费 7.8 万元、后期装修费约 550 万元)超募
资金购置办公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
金购置办公楼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3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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