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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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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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股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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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 电话: (86-755) 2587-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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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大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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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电话: (86-411) 8250-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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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海口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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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 滨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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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电话: (86-898) 685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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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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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邮编: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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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212) 703-8720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在《证劵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Email:junheny@junhe.com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
香港分所
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经核查,该等公告载明了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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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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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陈曙生先生主持,于 2013 年 2 月 1 日下午 2
点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77,077,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22%。出席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
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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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77,077,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赞成:77,077,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特别决议案
3、审议《关于向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审批相关
担保事宜,并具体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就与提供担保有关及实行提供担保
的一切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赞成:77,077,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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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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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姚文平 律师 何俊辉 律师
林艳宇 律师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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