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 号文核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其中,发行人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75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本保荐机构”)认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人概况(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Guoguang Agro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7,50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颜昌绪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0 年 1 月 3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地址:简阳市平泉镇
邮政编码:641409
电话及传真:028-27015253,028-27017457
公司网址:www.scggic.com
电子邮箱:info@scggic.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园林绿化养护品、农药、防腐保鲜剂、肥料、化工产品、日化产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包装装潢印刷;农化产品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及培训;国家允许该企业经营的进出口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12 月 25 日,国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国光有限以截至 2009 年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5,715,557.02 元为基准,按 1:0.7179 的比例折为4,0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 26 日,华信会计师出具川华信验(2009)50 号《验资报告》,对国光股份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予以验证。200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在四川省资阳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51208100002169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菌剂为主的农药制剂和水溶性肥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用于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一类农药,是有机合成、微量分析、植物生理和生物化学以及现代农林园艺栽培等多种科学技术综合发展的产物。植物生长调节剂作用面广,应用领域多,可适用于几乎所有种植业中的高等和低等植物,是现代种植业效益提高的重要物质。同时,公司通过十多年对植物生长的研究,研发出了新型水溶性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其具有氨基酸螯合态微量稀有元素及高活性物,能提高光合率、激活生物酶,增强作物营养吸收与转化,广泛应用于经济作物和园林花卉培育。
公司是国内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及制剂登记产品最多的企业,目前拥有 1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登记证、28 种制剂登记证。2012 年公司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在国内销售额排名第一,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及制剂的销售额排名全国第三。(资料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四)财务状况
根据华信会计师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川华信审(2015)047 号《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资产总额 495,561,945.68 478,450,144.26 369,695,858.66
流动资产 432,756,884.56 424,012,892.25 314,489,679.24
负债总额 82,628,463.40 139,103,468.59 108,385,691.77
流动负债 79,228,463.40 139,103,468.59 108,385,691.77
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412,933,482.28 339,346,675.67 261,310,166.89
股东权益合计 412,933,482.28 339,346,675.67 261,310,166.89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583,514,719.91 602,421,491.83 531,096,710.37
营业利润 141,765,091.79 148,057,078.69 130,666,250.19
利润总额 144,861,231.67 149,944,448.11 136,111,325.56
净利润 123,586,806.61 128,036,508.78 115,252,417.17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3,586,806.61 128,036,508.78 115,252,417.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22,601,138.88 128,799,054.74 110,631,820.67
股东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2,712,546.69 130,074,556.47 113,528,652.1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89,859.32 -6,189,056.04 -4,918,895.7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998,300.00 -51,915,458.75 -12,709,692.6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2,924,387.37 71,970,041.68 95,900,063.7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54,090,960.96 231,166,573.59 159,196,531.91
4、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动比率(倍) 5.46 3.05 2.90
速动比率(倍) 4.02 2.15 1.9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5.75% 39.28% 31.30%
资产负债率(合并) 16.67% 29.07% 29.3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比率 0.24% 0.32% 0.31%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3.05 28.20 29.43
存货周转率(次) 2.50 2.66 2.54
基本每股收益(元) 2.06 2.13 1.9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5,021.26 15,703.29 14,427.27
利息保障倍数(倍) 427.06 85.15 51.2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1.88 2.17 1.8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8 1.20 1.60
每股净资产(元) 6.88 5.66 4.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38% 43.23% 56.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11% 43.49% 54.32%
说明:上表中每股财务数据为发行前每股财务数据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1,875 万股(包括拟发行新股数和原股东拟公开发售老
发行股数 股数),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75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原股东拟公开发售老股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原股数
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26.92 元/股(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发行价格
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
16.47 倍(每股收益按 2014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市盈率
13.17 倍(每股收益按 2014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6.88 元(按照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和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0.10 元(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全面摊薄计算)
2.67 倍(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市净率
计算)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发行方式
式发行,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
发行对象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0,380.00 万元;扣除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费用后净额为 34,492.00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5,888.00 万元
其中:承销费用 募集资金总额的11%
保荐费用 600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244万元
律师费用 16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360万元露费发行手续费用及印刷费
82.20万元用
承销费用由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和公司按发售股份数
承销费用分摊的原则 量和发行新股数量的比例共同分摊,除承销费以外的其
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昌绪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发售老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颜亚奇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颜秋实、颜昌立、颜昌成、李汝、李培伟、罗文俊、颜碧清、陈润培、陈一、陈曦、唐杰、陈洪良、陈洪简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颜丽、颜亚丽、颜俊、颜玲、颜小燕、颜铭、罗萍、罗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陈润培、李汝、颜亚丽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配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会因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国光股份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后国光股份股本总额为 7,5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国光股份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4、国光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将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都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
(一)持续督导事项 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
制度 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
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交易发表意见 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定。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项,并发表意见
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
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
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保荐代表人:毕杰、胡志明
电话:010-84183340
传真:010-84183221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都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发送好友:http://xingu.sixwl.com/gonggao/186620.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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