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上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海若、罗小
平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西煌上煌集
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徐桂芬女士委托本
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褚浚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3年1月21日下午15:00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80,94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5.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年产6000吨肉制品加工
建设项目的议案》;
2、《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在会议现场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和《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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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胡 海 若
罗 小 平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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