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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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金河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内蒙古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的关联
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
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并参照市场价
格定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
邓子新 顾奋玲 卢德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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