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银监禁止代销PE理财产品 券商留有余地
记者 张晓
PE募资渠道骤变
证监会、银监会相继出台禁止代销PE理财产品的禁令,监管层对PE产品风险的把控日趋严格
私募行业持续低迷,募资艰难之际,又逢雪上加霜。
近日,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此建议立刻在业内掀起波澜。
无有独偶,不久前,证监会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暂时不得代销有限合伙制PE产品。
目前,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监管机关和监管规则尚不确定,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导致监管层要求券商暂停代销合伙制PE产品的主要原因。
导火索
近日,银监会召开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以及“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某外资行私人银行的负责人认为,禁止销售PE产品的规定在落实时可能主要是严控分支行和银行员工个人的代销资格,同时要求银行将PE基金的销售对象锁定于私人银行客户,确保投资者对风险完全可控。银行代销PE产品的问题在于该类产品是否通过专业审核、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客户经理的代销行为是否合规。
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对银行代销PE产品进行‘一刀切’,完全禁止,将不利于银行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
2012年下半年,银行频发代销和理财风波,监管政策收紧信号明显。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高管对记者表示,“这次银监会叫停代销,与2012年年底的华夏银行支行理财产品事件有着直接关系。”
2012年11月30日,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财经理推销的“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理财产品,因到期无法兑付,引发投资者不满,部分投资者在华夏银行门口进行抗议。对此,华夏银行发布声明称,该理财产品系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前员工濮某私自代销,华夏银行将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协助资金追偿。
上述私银人士认为,“上述华夏银行的案例只是个别现象。”他表示,PE类产品、股权基金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广泛,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业态,此外,对冲套利基金、并购基金、行业基金等有限合伙基金若无一幸免地被“严禁”,难免有“一刀切”的嫌疑。
该人士坦言,虽然代销PE理财产品占银行代售业务的比重很小,但PE业务触发的点比较全面,如代销、托管、上市募集账户等等,可为银行带来一系列后续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银行与PE基金的合作贯穿于从基金募集、投资到退出的各个阶段。银行销售PE理财产品,可以获得2.5%的渠道费;而PE一旦销售成功,这笔募集到的资金就会在银行“沉淀”下来,银行最高可获取6%~7%的保管费。
私人银行尚未禁售?
银监会对银行代销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下“禁令”,标志着目前大多数PE采取的银行募资之路被堵。大部分PE基金均通过银行渠道来挖掘出资人资源,如德同、九鼎、赛富等都与银行渠道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不过,部分业内人士对于银监会的禁令持不同理解,认为禁售只是针对零售部门。业内人士称,零售网点肯定不能再销售PE产品,至于私人银行是否也在禁售之列,监管部门仍在研究当中。
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国兴对记者表示,银行代销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渠道有两种,一是柜台的理财产品;二是私人银行业务。虽然私人银行业务部门已收到银监会发布的通知,但由于相关政策未正式出台,其代售PE产品的相关业务都在正常开展。
张国兴认为,一旦私人银行渠道关闭,预计PE机构将考虑第三方理财通道,或建立自己的财富管理公司,以此作为销售渠道进行募资,目前九鼎、鼎晖等机构均已开设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募资。
不过投资人士提醒,第三方理财渠道鱼龙混杂,其产品销售、信息公开等环节不如银行正规。这意味着其客户的风险监视、项目跟踪、尽职调查各个环节风险可控性差。此外,第三方理财的收费比银行高出很多,PE如何转嫁高额成本,值得关注。
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启明创投主管合伙人甘剑平认为,对于面向净资产较高人群开放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应鼓励其参与银行代销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因为其不仅有雄厚的财力支撑,还了解市场的基本运作,属于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而对于向公众开放的柜台零售理财产品,确实不应该做股权投资。
甘剑平介绍称,其2012年上半年的一部分新基金通过民生银行私人银行渠道募集完成。银行并不是启明募资的最大渠道,以后(公司)会考虑通过诺亚财富等第三方理财机构募集资金,此外,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都不失为募集资金的选择。
国内风险投资机构高特佳多年来主要跟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合作募资。对于银行募资渠道关闭一事,其北京总部总经理、执行合伙人郭海涛说,为了适应市场,不能总是依赖银行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急需做出变革,目前的募资渠道已开始向大的机构转型。
券商禁售留有余地
事实上,不只是银监会放出收紧银行代销PE理财产品的政策信号,证监会也未雨绸缪,加强了证券公司代销PE产品相关政策的执行。
2012年11月底,证监会向各辖区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落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暂时不得代销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PE产品。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监管机关和监管规则尚不确定,这是导致监管层要求券商暂停代销合伙制PE产品的主要原因。
不过,各辖区证监会相关部门对《通知》的解读并不一致。据记者调查,截至2013年1月22日,仅有广东、北京证券公司全面暂停代销合伙制PE产品,其他地区证券公司都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券商已于2012年年底悄然重新销售自己发起的PE基金产品,理由是券商上述行为严格意义上属于“自产自销”,不符合“代销”范畴,并不受上述监管要求束缚。
某券商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该券商通过与辖区证监局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得出,证监会出台《通知》意在厘清券商销售合伙制PE产品的合规界限,尤其是遏制券商在销售PE产品过程中愈演愈烈的公募化现象。
2012年1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规定券商PE基金LP必须是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机构。
在得知证监会出台《通知》的相关“意图”后,个别券商在对已签订代销合同的合伙制PE产品做好持续销售工作同时,暂停面向个人投资者兜售,转向选择能大额出资的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销售”。
尽管《新基金法》没有将PE纳入监管,但在证券协会完成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的PE基金将会越来越多,随着PE基金监管机构与监管规则趋向“明朗化”,券商代销合伙制PE产品业务重启的几率将不断增加。
即使在全面暂停券商代销PE产品的广东与北京辖区,多数券商仍在销售自己发起的PE基金产品,为自身拓展PE募资与投资业务积累客户资源与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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