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注册制为IPO去特权
作者:新金融记者 智梦寻
2013-11-25
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存在风险,但不能因为怕冒险而搁置创新。对于肖钢掌舵的中国证监会来说,在这个时点下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定会使自己踏上一段充满风险的旅程。但倘若不改革,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答卷上,中国证监会永远得不到高分。
或许,历史选择肖钢来推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存在一定必然性。
新股发行制度不是一道纯粹的资本市场命题,它的背后存在着“政府角色再定位”的问题,如果缺少高层的推动,中国证监会很难在角色定位问题上贸然行动。显然,当下的宏观改革环境给了肖钢以莫大的机会。
从1991年到 2001年,中国资本市场曾用10年时间,完成新股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跨越。而在上一轮发行制度改革中解决的,其实正是“政府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审批制采用行政计划的办法来配置股票发行指标。在这种体系下,拟上市公司争抢的就是稀缺的股票发行资格。对于如何分配这一资源,证监会和地方政府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方”地方政府挑选公司并进行上市推荐。但这种委托代理模式有天然的缺陷——证监会与地方政府行政级别相同,无法对地方政府举荐企业、分配上市额度的行为进行行政激励或者政策约束。
为理顺“政府与政府”的关系,2001年,中国资本市场针对新股发行进行了首轮“去特权”。IPO资格不再按指标发放,所有符合发行标准的企业均有机会申报,但能否上市,还要经发审委“投票决定”。在核准制体系下,证监会发审委代替市场,履行优胜劣汰的职责。
事实证明,证监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仍然无法辨别出所有“问题公司”。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大部分发审委员的工作根本称不上实质性审查,仅仅是形式性审查,A股的核准制早就变了味道,甚至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证监会实际上在用自己的信用为上市公司背书。在核准制体系下,上市公司出现的财务造假、业绩变脸、投资回报率低、大股东一味圈钱套现等问题,反倒容易激化投资者与监管者之间的矛盾。
12年的核准制实践经验证明,政府存在能力边界,无法取代市场。
肖钢推动的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其实质是为证监会的角色再定位,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改革本身又意味着新股发行将彻底“去特权”——从核准制跨越到注册制,最核心的变化并非审核流程和信披程度,而是公开发行这一权利本身真正从“政府授予”转移到“法律赋予”。
在核准制的思维体系下,公开发行上市是政府授权下的一项特殊权利,发行人即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信息来证明其发行符合公众利益,即所谓“举证责任”;而在注册制的思维体系下,公开发行上市变成了一般性的权利,除非上市行为会损害到公众利益,否则政府不能限制或剥夺企业这一权利,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当肖钢表示,“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IPO便开始走下特权的神坛——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划时代的变革。
当然,证监会对于A股注册制改革的进程安排尚未公开。但可以肯定,IPO“平民化”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台湾证券市场足足用了18年,才完成注册制的全面改革。1968年,台湾市场开始采用核准制。20年后,相关规定在1988年进行第一次大规模修订,并首次引入注册制,于是“核准与注册共存”的模式在台湾市场维持了大约18年时间,最终在2006年台湾市场股票发行才完成向注册制的全面过渡。
与之相比,A股市场化改革的节奏其实已经非常快了。
除了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在局部市场为注册制“试水”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其实早在深交所推出创业板之前,已经有学者建议监管层不妨用创业板为注册制改革试水。但当时的市场和政策环境还很难赋予资本市场改革以如此大的空间。
在目前形势下,具有场外交易性质的新三板同样是试水的最好选择,但前提是必须要全面激活这一市场。因此,业界在期待《证券法》修订结果的同时,也需要对新三板的改革进程密切关注。
当然,发行制度改革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效仿德国资本市场,采用混合制模式——对于发行股票但不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用注册制的方式;对于发行股票并同时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采取较为严格的核准制。
条条大路通罗马。无论如何,证监会从股票发行的前端“解放”出来,保持对市场的适度敬畏,腾出更多的精力去真正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问题,才能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
当下的市场化改革不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改革的落脚点。监管者的任务就在于能保证这个市场持续发挥自我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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