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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八大看点

发布时间:2013-6-14 22:3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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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从审核到发行的各个阶段确保信息披露更及时、更充分、更透明;二是拓宽了拟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减小了首次公开发行(IPO)融资压力,节约了审核资源;三是赋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发行窗口和定价的权利,推进了发行体制市场化建设;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促进合理定价;五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在促进投资者合理报价的同时,有利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六是通过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义务,促进合理定价,保护投资者利益;七是提高了监管力度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八是通过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推进新股

  市场化发行机制

  1、推动信息披露更及时、更透明、更充分,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点;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需要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信息和数据;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需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说明。

  2、拓宽了拟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允许IPO在审企业在审核期间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拓宽了拟上市公司在审核期间的融资渠道,解决了拟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同时还减少了未来该公司IPO时的融资压力,也节约了证监会的审核资源。

  3、赋予发行方选择发行时间窗口的权利,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强化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1、通过责任主体约束,促使发行人对新股合理定价,并更专注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2、通过提高大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要求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必须明确约束机制及违约责任,同时加强了事后追责和监督力度。

  进一步提高

  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

  1、IPO定价更加市场化。取消了之前发行市盈率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25%的一系列限制,减少了行政干预,推进了市场化定价。

  2、发行定价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将原来在网上申购后披露的网下报价明细提前至网上申购前披露,增强了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前对询价信息了解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1、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2、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并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在促进投资者合理报价的同时,有利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

  3、优化了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丰富了网上发行的配售方式,有利于网上中小投资者申购获配。

  4、强化信息披露,强调配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自主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问题。

  加大监管力度

  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1、提高监管力度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新股发行各个环节将受到严格监管,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显著提高。

  2、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管系统、自律系统及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成本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发挥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约束功能。

  3、通过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4、要求发行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由于上市前持股股东的锁定期至少为12个月(甚至36个月),在此期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及股东自身情况均有可能发生预期外的变化,因此让持股股东对于12个月(甚至36个月)后的减持意向进行说明具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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