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改革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对于证监会最新出炉的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完善建议。比如改革意见并未根本进行修改,仅从程序上进行修补;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依然不够,一旦发现造假立即予以退市仍然难以实现;再比如此前市场预期的淡化盈利能力指标并未出现在改革意见中,暂时盈利能力有限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依然无门。
监审分离可取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微博]称,如果能和发行改革结合起来,重启IPO是非常必要的。IPO本身并不是造成中国股市上涨下跌的根本因素,而是因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
曹凤岐指出,新股发行改革的一条思路便是从实质性审批向程序性审批过渡。当前我国实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IPO审批仍然需要。建议实行监审分离,初审权交给交易所,然后材料上报。证监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专门审查发行和上市是否规范、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虚假陈述等,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叫停发行,也就是证监会从一票决定权转变为一票否决权。主要由交易所、券商和上市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发行和上市,这样搞活了资本市场,也减轻监管部门的压力。
延长锁定期限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认为,本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中诸如“两年内减持不能低于发行价”等措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情合理且是实质利好。
为了兼顾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李大霄坚持一贯的观点,即首先变分散上市为集中上市,数量一多,投资者自然就没有多少兴趣炒作;其次是先发行,再延后数月或更长时间上市,加大打新者的时间风险、控制其炒作,让投资者有充足时间认清公司的投资价值。
此外,李大霄建议意见稿中的网上配售、网下配售及自主配售的锁定期要延长期限,以达到新股发行价格与老股趋同的目标。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限制减持条款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比如受限的仅为控股股东以及持股的董事和高管,而对其他股东无要求,建议所有大小非均适用。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也是本次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里细分条款最多的,甚至还与市场深为诟病的一上市就业绩变脸的现象相互挂钩,加大了惩处的针对性。
事实上,加大事后追责也是不少业内专家一直呼吁的观点,但遗憾的是,目前条款主要是针对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一旦发现造假立即予以退市仍然难以实现。
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加强对于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法律层面加大威慑和惩罚。
适时放宽发行条件
另外,此前市场期待的弱化企业盈利实质性判断的发行条件改革措施没有出台,如放松创业板企业上市财务条件要求等并未提及。
有业内人士就表示,从目前来看,不对发行条件、监管整体思想进行调整,单纯的程序性改革注定只是修修补补,难有实质性变革,呼吁尽早着手完善修订中小企业上市门槛,让更多急需资金扶持的创新型企业得以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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