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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触及审批制发行制度 新股改革方案被指局部修补

发布时间:2013-6-13 22:30:09 来源:经济参考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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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在经历了漫长等待之后,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改革方案虽然有亮点,有进步,但更多的仍然是局部性的修补,行政色彩浓厚,且没有涉及发行制度根本问题所在。

  《意见》显示,在新股发行机制上将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同时,《意见》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并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网上配售的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改革方案中,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及相关执法力度。《意见》称,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表示,此次新股改革有三大亮点。他指出,三大亮点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在发行前可以发债以及券商自主配售,此次新股发行意见稿有利于推进新股市场的改革。三方面合理完善则是指两年内低过发行价不能减持,要预先披露减持意愿,取消了新股比老股贵20%的不合理情况。

  “有一定进步,但还是局部性的修补。”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本次改革方案加强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在无形中提高了企业上市的门槛,这是一个亮点;另一方面,相对于此前的浙江世宝的定价方式而言,此次方案所确定的定价方式又回到了市场定价的路子上来,离市场化多少近了一点。“问题很多,最关键的是对于审批制的发行制度没有涉及,在这一点上,如果没有彻底的变革,很难走出新的局面。”华生说。

  北京天相投顾公司董事长林义相[微博]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谁决定谁能发”的问题,目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尚未涉及此核心问题。从目前新股的发行改革意见看,新股发行核准权在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稿回避了发审决定权问题。

  此次《意见》还前所未有地对价格保持了关注。《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对于这些内容,一位券商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此次改革方案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其核心议题放在了控制发行价格上,而对于此前提到的淡化盈利能力判断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却没有任何涉及,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一位保代对《经济参考报》表示,此次新股改革方案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感觉力度还不如前几次。”在这位保代看来,现阶段,受制于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新股发行完全放开,不走审核的道路目前还不具备基础,但从渐进式改革的角度出发,应该在再融资领域试验完全放开。“本来今年三月份的时候再融资放开已经在券商征求意见,我们都认为这个事情已经百分之一百要成行了,现在又没有下文了。”这位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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