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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IPO造假应罚没保荐收入

发布时间:2013-3-1 8:31: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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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绿大地造假案件中的相关中介机构,证监会27日明确表示,将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出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

  证监会表明的这一态度,是打击造假圈钱行为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举措。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弊病是IPO造假风难以得到遏制,不同程度的业绩粉饰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严重挫伤了投资者信心,也破坏了市场形象。长期存在违规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为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提供了温床。从国际市场成熟的做法来看,加大IPO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可缺少。

  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目前已由法院做出了刑事判决。绿大地公司被判处1040万元罚金,相当于其募资金额3.4629亿元的3%,并没有达到《证券法》第189条“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上限。在刑事判决严惩仍显不足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该案的行政处罚来给A股市场立规矩,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现已透露的绿大地案行政处罚,包括拟对联合证券、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撤销深圳鹏城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这样的处罚称得上A股史上最严,不过,面对相关机构“金蝉脱壳”,具体操作存在未知因素。绿大地案中的两位保荐代表人目前均处于离职状态,撤销其相关资格的处罚或如同“重拳打在棉花上”。

  其实,对类似绿大地一类的严重造假案,不仅要把问责的板子打得重,而且必须板子打到位。我国《证券法》并非没有相关严惩的规定,第192条明确“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可问题在于,迄今没有看到A股市场上的“兆丰罚单”。此前涉及IPO财务质量的保荐机构往往被出具警示函或监管谈话,并未影响到其正常开展其他保荐业务,也没有罚没保荐收入。很显然,对于绿大地这类情节严重的IPO案,罚没保荐收入并给予罚款并不为过。假如只是保荐代表被取消资格,保荐机构未被从重给予经济处罚,难免让人质疑处罚不严,中介只需要“丢车保帅”即可摆脱责任。

  在去年8月举行的一个论坛活动上,某上市证券公司总裁坦言,“保荐创收益的暴利太厚了,这么厚的暴利,使得项目要经过证监会漫长审批程序的时候,不由得要铤而走险。如果业绩不逐年上升,审批通过的可能性很小,上市公司就透支未来的业绩,有时候靠造假业绩的增长来满足审核通过。 ”他同时表示,“造假成本太低了,所以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透过这番话,不难看到“打蛇打七寸”的关键所在,重要的是增加造假成本,让“帮凶”不敢铤而走险。监管层表明态度将对绿大地造假案中的中介机构 “做出最高幅度的处罚和处理”,投资者期待处罚不以保荐代表人“终身禁入”及向保荐人出具警示函画上句号,否则,对正在开展IPO在审公司财务专项检查难以“杀一儆百”。

  如何“打蛇打七寸”?从根本上杜绝“荐而不保”的问题,投资者的期盼很简单。其一,对充当造假“帮凶”的保荐人,依法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其二,让“荐而不保”的保荐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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