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超募程度与公司投资效率负相关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明确表示“过去理解的超募资金的确有点窄”,同时透露正在研究改革过去把募集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强制钩挂的做法。由此可见,由老股转让后遗症爆发倒逼的超募红线松动已成事实。
眼下,放松超募红线似乎成了业内较为一致的观点。那么到底如何放松呢?是彻底放弃超募概念,还是允许一定比例的超募?那这个比例又定在多少合适?
某券商投行深圳地区负责人认为,应该是允许一定比例的超募,但是具体什么比例和标准来挂钩尚不明确,但基本可以肯定应该不会完全放弃限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当首次公开发行(IPO) 定价过高时,或可等比例缩减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以减少超募金额。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深交所所属《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1月刊发表的一篇文章与上述话题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文章提出的观点或许对监管层解决超募难题,制定相关改革政策有一定的价值。
文章题为《上市公司IPO超募与投资效率的研究—基于创业板市场的经验论据》。以我国2010-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创业板公司IPO超募对其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IPO超募程度与其投资效率负相关。IPO超募金额越大,超募比例越高,公司的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现象也越严重。
为解决创业板上市公司IPO 严重超募及其引起的投资失效问题,文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一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现行的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和定价机制,当IPO 定价过高时,尽可能在不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对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要求的前提下,等比例缩减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以减少超募金额。 若缩减股份后导致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法规最低要求,可以考虑在公平、 等价的基础上,让公司原始股东出让部分股份给中签投资者,以使公众流通持股量回复到25%以上。
二是中介机构方面,保荐机构要认真履行保荐职责,严惩保荐机构的过度推介行为,严禁券商为了自身利益炒作、虚抬股价,使上市公司的IPO 价格能够尽量回归其真实价值。同时严格监督涉足资本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分析师预测质量,及时向市场传递准确信息。
三是上市公司应制定科学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要有明确规划和详细披露,同时公司内部应建立委托人与代理人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完善治理机制以提高投资效率。
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减少投机心理。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特别超募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加强对超募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和超募资金的使用程序,严禁上市公司滥用超募资金损害投资者利益。
总之,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不确定性,要准确估计计划需求的资金是非常困难的,适量超募也许无可厚非,关键是上市公司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率要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做到优化资源配置,为公司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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