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谈“注册制”不如完善当下IPO制度
市场建设
对于目前的中国股市来说,探讨当下IPO制度的完善问题也许更有实际意义。因为伴随着本轮IPO重启,首批48家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另有4家公司发行暂缓)将当下IPO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
最近有关注册制话题再次在市场上掀起涟漪。先是有关媒体报道称,在春节前的一次内部沟通会议上,证监会高层明确表示,暂时不具备推行注册制的条件,注册制的推出时间尚无时间表,有关2015年要过渡到注册制的预期或许将落空。
不过,随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没有任何变化”。正因如此,有业内人士建言:IPO“注册制”应设立时间表。
其实,有关注册制的上述言论,就当前的市场形势来看,实在是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IPO注册制目前还只是一个画饼,至少也是一个远期规划。不论是证监会高层表示“暂时不具备推行注册制的条件”也好,或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也罢,二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实际上早在去年11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明确表示,注册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还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为此,肖钢还特别强调要做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如果不构建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套法律政策的体系,这个改革推行会遇到很大困难。”基于肖钢的这种表态,IPO注册制显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
实际上,对于目前的中国股市来说,探讨当下IPO制度的完善问题也许更有实际意义。因为伴随着本轮IPO重启,首批48家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另有4家公司发行暂缓)将当下IPO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
比如,将新股发行份额的60%以上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下配售,此举明显违背“三公”原则,是一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与“新国九条”所强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并且由于新股份额大量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手上,这也加剧了新股上市后的投机炒作。
又如,为解决超募问题而启动的老股转让,此举并没有真正解决IPO的超募问题,而只是改变了超募资金的使用方向。而且此举还进一步推高了IPO价格。并且在IPO过程中启动老股转让,导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大量浪费,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公然违背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再如,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市值申购,也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要求投资者既要用市值做门槛,又要投资者用资金申购,另一方面又要将沪深股市的市值分开,同时新股又扎堆发行,一天甚至有多只新股申购,这其实就是迫使中小投资者放弃新股申购。
此外,券商自主发行沦为一种向关系户的利益输送,同时新股发行价格依然偏高,新股炒作依然火爆,新股上市首日遭遇“秒停”等等。
正是基于首批新股发行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对于目前的股市来说,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更是当务之急。如果置这些问题于不顾,放任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这不仅是对中国股市的不负责,对广大投资者的不负责,同时也必将妨碍IPO注册制改革。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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