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的国际借鉴
新股发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根据其证券市场成熟程度、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程度、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情况及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相适宜的发行制度。新股发行制度总是寻求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平衡,既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又要提升证券市场透明度,防止欺诈和非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成熟市场有两种新股发行审核制度,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注册制和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核准制。注册制是基于信息披露原则的形式审核,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供给的不充分,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自主进行价值判断。核准制是证券监管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核,包括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以及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判断。核准制的初衷是,由行政机构介入发行审查,只允许优质证券发行上市,减少投资风险。例如,欧洲大陆、中国香港以及2000年后的英国都实行核准制。
美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交易所审核上市
美国的新股发行审核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联邦层面的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负责审核所有地区发行的股票,审核的法律依据是1933年《证券法》,是基于信息披露原则的形式审核。二是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州发行的股票,法律依据是各州颁布的证券监管法案,统称为“蓝天法”(Blue-Sky Law)。各州的发行审核也不尽相同,为了预防欺诈和非法交易行为,控制投资风险,部分州会对发行公司的盈利、销售额等设立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因而,有人称之为“双重注册制”。1996年颁布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National Security Improvement Act)规定,在某些全国性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可以不经过各州的发行审核。笔者重点关注联邦层面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
凡在美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票,都须在SEC注册登记。通过形式审核后,SEC宣布注册文件生效,发行人可向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是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自由选择,交易所根据各自的上市条件对其进行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实质审核,决定是否允许其上市。
SEC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点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信息披露方式是否合规,披露内容是否齐全,披露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风险披露是否完全,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监管机构制定了完备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格式和责任等,确保发行人向市场全面、准确、高质量地披露信息,进而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作出投资选择,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发行人的重大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正确,责任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承担,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发行人申请赔偿。
发行人的发行注册过程公开透明,主要是SEC与发行人就披露的信息进行反复沟通的过程,全程通过电子化信息平台EDGAR系统进行。通常,SEC会在收到注册文件的三十天内,提出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进行修改或补充,并进行多次反馈和回复。从注册文件提交到注册生效,一般会经历三至五个月。
美国新股发行注册制能够顺利运行,与其诸多的制度安排和成熟的市场环境有关,如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运作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力的诉讼制度和行政执法、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投资者保护体系完备、投资理念较为成熟等……(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4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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