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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3月底前需报财务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3-1-10 8:22: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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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动员和部署。

  根据部署,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应向证监会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有关申请给予终止审查。在对创业板公司自查时,若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检查并不改变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发行人仍然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及辖区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会上表示,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旨在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姚刚对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查实情,讲真话,对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均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二是在工作上要有周密部署。做好自查是前提条件,各中介机构要对照此次专项检查通知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自查方案,组织充分的人力、物力全面开展自查,把握好重点和薄弱环节。证监会将组成检查组在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进行重点抽查。三是整个检查工作中要有督促、落实,发现问题要有问责措施。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中介机构做好对本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证监会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诚信监管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坚决打击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具体的核查内容和方式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标签:在审 企业 月底 财务 自查 自查报告 查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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