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
信息时报讯(记者 邹锦强)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公布的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包括五大方向,如申报即预披露、发行前可发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发审会前启动对相关中介机构底稿的抽查工作等等。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将于本月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即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方案,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制度,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披露之日起就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与此同时,新方案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如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高管须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等。
在备受市场关注的新股定价方面,新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的措施,除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外,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须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根据新方案,若上市公司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在招股说明书中又无明确提示上述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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