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就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3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3
1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厦门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3 年 1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3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4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367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6,901 股,占公
2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3 年 1 月 31 日 交 易 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3年1月31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厦门子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所持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67,693,400 97.4891%
反对 55,450 0.0798%
弃权 1,688,051 2.43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 宏
经办律师:
孙冬松
班俊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5
上一篇:邦讯技术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一篇:金卡股份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IPO或5月后开闸2013.02.19
·武汉雷打雪雷公电母雪姑娘齐来 冷暖空气对流所致2013.02.19
·Android手机新漏洞冷冻后可读取加密数据 甚至密钥2013.02.19
·私募投资要闻节能环保仍是确定性的投资机会2013.02.19
·2月19日独家内部传闻独家爆料2013.02.19
·02.19深圳红岭私募传闻独家点评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