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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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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
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
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
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
络投票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
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
之前(不含当日)向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
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照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
召开。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
时间。


第九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议案。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
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
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
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
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
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
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
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
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
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
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
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
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有关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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