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0 号”文核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或“发行人”)不超过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80 元/股,发行数量为 3,000 万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埃斯顿前身为南京埃斯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有限”)。根据 2011 年 6 月 20 日埃斯顿有限董事会决议和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埃斯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的批复》(宁经管委外字[2011]60 号),埃斯顿有限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以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2,946.58 万元(母公司报表数据),按照 1.4385:1 的比例折为股本 9,000 万股(余额 3,946.5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波,发起人股东为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埃斯顿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名法人股东。2011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320100400016043。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波。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高端智能机械装备及其核心控制和功能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应用于金属成形机床的数控系统、电液伺服系统、广泛适用于各种机械装备的交流伺服系统,以及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等。发行人数控系统和电液伺服系统在国内金属成形机床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发行人在交流伺服系统领域技术积累丰富,具备全系列交流伺服驱动器和交流伺服电机同步研发和生产能力;发行人的交流伺服系统除应用于数控金属成形机床行业外,还广泛用于各种智能专用装备制造行业,如纺织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电子机械等。发行人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和核心部件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产品可应用于焊接、机械加工、装配、搬运、分拣、喷涂等领域的智能化生产,在中国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的背景下蕴含巨大的市场潜力。
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先后承担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速高精度全数字交流伺服系统关键共性技术及产品开发”和“基于自主核心部件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ER 系列工业机器人创新开发和深度应用”、863 计划重大专项“工业机器人伺服驱动器和电机开发”和“面向机械加工、锻压、焊接等作业需求的经济型机械加工机器人及集成应用”、工信部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之“高档数控锻压设备专用数控系统开发与应用”项目等省级或国家级重大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发行人已成立“江苏省交流伺服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京市锻压机械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京市电液控制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3 年 12 月,发行人的技术中心被江苏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等 7 部门联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行人被国家标委会指定为“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控制和功能部件工作组”承担单位,独家或牵头承担了多项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资产 24,276.13 23,376.47 20,663.45 16,719.83
非流动资产 17,710.22 16,463.95 15,723.46 11,344.52
资产总计 41,986.35 39,840.42 36,386.91 28,064.35
流动负债 14,418.94 13,067.87 13,546.35 8,451.07
负债合计 14,972.88 13,716.64 13,648.20 8,748.18
所有者权益 27,013.47 26,123.78 22,738.71 19,316.1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6,918.55 25,892.87 22,589.21 19,281.82
2、简要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营业收入 36,668.07 45,012.68 39,806.56 48,244.26
营业利润 1,070.34 4,133.55 3,708.04 6,811.31
利润总额 2,441.60 5,990.81 4,837.35 7,428.88
净利润 2,387.69 5,393.18 4,262.84 6,360.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23.68 5,389.99 4,307.69 6,237.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2,078.83 4,367.06 3,639.29 6,356.46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简要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0.43 2,548.18 3,086.36 5,444.6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1.74 -1,416.22 -1,680.09 -4,951.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0.75 -1,131.60 -1,376.34 -208.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331.18 1.76 -32.20 314.68
4、主要财务指标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或 2012 年或 2011 年或
财务指标
或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或 2012 年或 2011 年或
财务指标
或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比率 1.68 1.79 1.53 1.98
速动比率 1.05 1.18 0.86 1.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3.60% 26.08% 25.81% 22.6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04 0.28 0.34 0.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60 0.48 0.69
说明:上表中每股财务数据为发行前每股财务数据。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上发行新股 2,700 万股,网下发行新股 300 万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2,000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3、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3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248,4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828 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2,7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689,977.5 万股,超额认购倍数为 255.55 倍。在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不存在余股。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 A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214,973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0.50%,配售比例为 0.1323529412%;B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929,97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1.00%,配售比例为 0.1148148148%;C 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855,057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8.50%,配售比例为 0.1130952381%。注: A 类投资者指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指年金保险资金类投资者; C类投资者指 A 和 B 之外其它类投资者。
4、发行价格:6.8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3.8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8.8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17.4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22.6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股票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无锁定期限。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36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038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5]0543 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0 元/股(按照 201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36 元/股(以公司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埃斯顿控股股东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埃斯顿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埃斯顿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埃斯顿股份,也不由埃斯顿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埃斯顿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埃斯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埃斯顿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持有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埃斯顿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埃斯顿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波,以及持有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埃斯顿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邦海、余继军、吴蔚、徐秋云、潘文兵、周爱林、卢小红承诺:
自埃斯顿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的股份,也不由埃斯顿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其在埃斯顿任职期间,在前述 36 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埃斯顿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埃斯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在埃斯顿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埃斯顿的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南京派雷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刘芳、吴侃承诺:
自埃斯顿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的股份,也不由埃斯顿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埃斯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埃斯顿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埃斯顿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埃斯顿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埃斯顿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四)埃斯顿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埃斯顿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华林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
的制度 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联交易发表意见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6、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事项,并发表意见
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
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封江涛、李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电话号码:010-88091780 传真号码:010-88091790
联 系 人:封江涛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华林证券认为埃斯顿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埃斯顿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埃斯顿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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