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5-010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鲁亿通变更募投项目项目实施地点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85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6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023.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5】3-1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已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具体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 12,928.42 12,928.42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74.04 3,274.04
3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2,820.54 2,820.54
(三)变更前募投项目的用地、建设规模和研发设备
(1)项目用地
研发中心项目与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山东省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工
业园,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莱国用(2012)第 042 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2)建筑工程
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将新建 31,222 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和 6,000 平方米的综合大
楼;研发中心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 1,328.22 万元,主要是新建 3,047 平方米的研发实验
中心和 3,350 平方米的研发检测中心。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变更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中 6,000 平方米的综合大楼及
研发中心项目中 3,047 平方米的研发实验中心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莱阳市龙
门西路 256 号,在现有办公楼的基础上继续建设开发作为公司的办公大楼和研发实验中心。
(四)变更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公司的注册地址:莱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
二、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在公司现有办公大楼的基础上扩建的,变更后实施地点与
公司主办公楼的其他部门联系交流更加便利且主办公楼设施已经较为齐全更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实施。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此次变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
化,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核
查意见后实施。
四、董事会决议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 “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中 6,000 平方米的综合大
楼及“研发中心项目”中 3,047 平方米的研发实验中心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莱
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
五、监事会意见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中 6,000 平方米的综合大楼
及“研发中心项目”中 3,047 平方米的研发实验中心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莱阳
市龙门西路 256 号。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后,公
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作为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真核查后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1、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审批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鲁亿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
议。
备查文件:
1、《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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