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永艺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证券代码:603600 股票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4 号)核准,公司 A 股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将
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
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2014年 月 日 2015年2月
章程(草案) 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永艺家具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 公司系在原浙江永艺家具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工商行政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
第三条:公司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三条:公司2015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2015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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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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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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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选举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
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需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需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情况。 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书面提名。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 的股东书面提名。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
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事会进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报经本
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 股东大会选举;
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
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 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属于监事会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属于
事会增补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
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于本届监事会增补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 查,通过后应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
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
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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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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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 年 2 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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