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设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
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议后,
一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
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
项审核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057 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9,685.86 万元置换预先己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任职人员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
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邹金新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购买仅限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自有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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