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哈尔滨
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金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向金杜保证并承诺,
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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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 月 1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哈尔
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7 日上午 10 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
金杜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股份数为 337683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下述议案:
审议《关于与员工共同投资智能货运移载设备项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
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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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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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孙 冲
徐 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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