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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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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光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部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公告;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在公司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八) 上述(一)至(七)项所涉及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档案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
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档案表的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
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知情
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
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流转制度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 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
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
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
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
(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
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
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
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
       附件: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箱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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