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行合伙制PE入股险企 合计持股不超15%
万涛
继4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新规,松绑险企股东“20%持股上限”后,日前又正式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有限合伙制PE企业用自有资金入股保险公司予以开闸。
4月24日,保监会发改部副主任张雁云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这是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的又一举措。
张雁云称,考虑到股权投资企业财务投资的特性,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防止个别股东借此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他还透露,目前保监会已接到多家保险公司提出引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的设想。
不过《通知》规定,该办法目前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涵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信托制PE暂不可入股
《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的,被投资保险公司须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且需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等。
张雁云指出,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股权投资企业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到期前转让保险公司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内的股权投资机构大致有三种形态,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目前,只有信托制PE依然不具备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质。
张雁云表示,信托型PE本身只是一个项目,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相比之下,公司制PE可以以公司的名义,通过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
2005年,外资PE凯雷入股太保寿险,就是通过公司制PE的形态作为投资主体。
此次放开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一方面必须是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要求设立的,具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该企业应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张雁云称。
事实上,有限合伙制PE入股国内保险公司已有一例。去年12月,保监会批复北京华山弘业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长城人寿的增发,华山弘业认购长城人寿13,88.89万股,占总股本比例的0.88%。
张雁云称,这是保监会的试点个案,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无论从公司经营还是治理结构上看,公司都比较稳定。从而有了现在的放开。
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
《通知》无疑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险业开辟了一条通道。
一位中小寿险公司高管表示,相比于公司入股,合伙制PE的门槛对投资者而言相对较低,很多投资者并不打算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只是想分享保险业成长带来的收益。
事实上,去年6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1月的监管工作会议上亦表示,保险业将引入新型投资者,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资本投资的监管办法。
前述寿险公司高管表示,“这几年保险行业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的次级债额度都发的差不多了。”允许合伙制PE参股保险公司,拓宽了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资本补给的渠道,使保险公司可以减少对次级债和传统股东增资的依赖。
据保监会统计,2012年共有46家/次保险公司实行了增资扩股,累计增资636亿元,9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合计募资711亿元。
为了完善保险行业资本补充机制,保监会今年来一直在开拓新渠道。去年,保监会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中国平安[微博]首单获批发债不超过260亿元。
亦有保险公司人士指出,“股权投资机构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后退出。相比之下,PE可能会更愿意选择一些离上市进程较近的大中型公司,一些小保险公司较难获得PE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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