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专项检查并非信用背书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陈其珏
自去年底开始的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进入复核及抽查阶段,经抽签产生的首批30家重点抽查企业已开始接受检查小组核查。可以预期,此次财务专项检查过后,IPO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呈现整体提升,但也必须看到,专项检查并不是对无异议企业开出信用背书。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期多次在公开及内部场合提到,IPO财务专项检查及发行体制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让投资者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
强化中介机构及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发行人归位尽责,是IPO财务专项检查的目的,其内在用意,亦在推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改革精神更好落地。
专项检查以来,上述诉求已经开始产生实际效果。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自查阶段结束,两市共162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107家企业因未能按期完成自查而中止审查。已过会企业中,遵义钛业、斯菲尔电气、东方道迩信息、宁夏日晶新能源、河南裕华光伏等5家因业绩表现不再满足IPO要求而撤单,神舟电脑提出中止审查。
经过IPO财务专项检查的“再把关”,发行人、中介机构进一步归位尽责,部分保荐机构对内下发了严格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引,中介机构在保荐过程中对自身的诚信水平更加重视。“这次抽查监管部门对三类中介机构进行‘侧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上过‘黑名单’可能会对后续业务带来严重影响,提醒我们在执业时一定要更加仔细。”一家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说。
可以预期,IPO财务专项检查过后,在审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出现整体性的提升,投资者更能依据其披露内容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判断。但也必须看到,专项检查并不是对最终无异议的拟IPO企业开出额外的信用背书。
从此次IPO财务专项检查的目的与指向看,自查阶段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按照有关要求对照经营实际对自身的财务信息进行再阅读;抽查阶段,监管部门的检查重点在于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情况,督促中介机构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及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到勤勉尽责,审慎执业。
由此,财务专项检查并非为了人为“优中选优”,由监管部门把关遴选出一批质地更好、盈利能力及预期更强的拟IPO企业,而是试图通过核查,整体性地提升发行人、中介机构尽责履职及诚信水平,督促其向市场及投资者呈现出企业的本来面貌,这体现了对“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体制改革”的本源性回归。
从IPO财务专项检查的依据看,检查没有提出新的、更高、更严格的发行及披露要求,而是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既有政策文件及规定的突出和重申。
检查过程中,监管利剑指向中介机构内控机制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充分,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也体现了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贯彻落实履行在信息披露中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导向及用意。
从参与自查及复核的人员主体看,财务自查由发行人配合中介机构完成,抽查阶段监管部门成立15个检查小组,小组成员以执业会计师占多,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抽查的专业性。
因此,IPO财务专项检查事实上是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展开的一场执业行为监管风暴,是对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发行人提出的切实履责要求。
逐步淡化对拟IPO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动市场相关各方归位尽责,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改革发行体制一以贯之的核心。按照工作部署,下一步发行体制改革仍将体现这一总体思路。
而IPO财务专项检查也是推动该思路进一步落地的举措之一,即明确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促进各自归位,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勤勉执业,促进发行人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出来;监管机构督促监管对象审慎执业,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期待IPO财务专项检查过后,留下的拟IPO企业都更有具好的质地与盈利前景,期待检查为企业提供额外的信用背书,保证每家IPO企业的财务信息都无瑕疵并不切实际。但可以确定的是,通过专项检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诚信义务、勤勉执业的认识将得到提升,市场约束与制衡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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