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业绩频变脸监管应重拳出击
■安 宁
随着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的陆续发布,新股业绩“变脸”的大戏又再次上演。数据显示,截至2月23日,共有110只次新股明确预告了年报业绩,其中39只次新股预告可能出现业绩变脸,“变脸”几率超过三成,更有刚刚上市的新股预计一季度业绩将下滑。对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业绩“变脸”,特别是业绩大幅下滑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核查企业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如果涉嫌违规,必须严惩。
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现象在A股市场并不少见,但对于上市不到一年即业绩“变脸”的股票,应引起警惕。
如果新股在挂牌前对业绩可能会出现下滑的情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而事实“不幸”被言中的话,也在情有可原之列,至少投资者已知根知底。但是,如果最终的结果出入较大,比如预计业绩会盈利而“回报”投资者的却是亏损,那就值得好好研究了。
与新股发行时的火爆抢购相比,新股业绩“变脸”无疑打击了投资者对新股的信心。因为在大批的“变脸”背后,上市公司及其保荐商有涉嫌联合包装之嫌。尤其是上市首季即亏损的公司,其上市前亮丽的财务报表,被粉饰的迹象更加明显。
当然,我们也看到,监管部门正不断加大对新股业绩“变脸”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业绩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的情况,监管部门都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业绩下降原因,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进行核实。此前,也有因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有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但是,为何每到季报、年报披露之时,业绩“变脸”公司仍然是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新股的业绩“变脸”一部分是情有可原,但也不乏一些抱有侥幸心理,通过粉饰业绩、过度包装而上市的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必须要重点核查并严厉处罚。
一方面,从保护市场与投资者角度出发,监管部门有必要强化监管。对于新股上市后的业绩“变脸”,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公司要解释清楚为什么业绩“变脸”。如果公司在IPO时给出的盈利预测与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差距过大,应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如果发现上市公司是采取包装粉饰业绩的方式欺诈上市的,应强制其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不存在包装上市情形,也要对其上市前忽悠投资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作为保荐机构,为市场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不仅是其应尽的职责,更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但众多“变脸”的次新股却说明,保荐机构在“保护”了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有些与上市公司联合起来粉饰业绩,过度包装上市。对于这样的保荐机构,一旦查出应严惩。
此外,笔者认为,新股业绩的“变脸”现象,也为市场的爆炒行为敲响警钟,今后投资者在炒新时,更要保持一份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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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强调,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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