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政策微调是市场化道路指向标
■言 志
在首轮新股发行上市后,针对新股发行体制政策的微调,业内可谓是“望眼欲穿”,终于,在3月21日,证监会[微博]发布《中国证监会[微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从五个方面对下一轮的新股发行上市做出了新的部署。
老股转让制度、网下询价和定价、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配售行为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这几处亮点可以说是对症下药,切实牵住了首轮新股发行所产生问题的“牛鼻子”,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下,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更加突出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为下一步向注册制改革过渡打下了良好基础。
首先,新股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挂钩,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方向下,募资企业拥有了更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同时,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锁定12个月以上配售股份数量的规定,相当于将老股转让给了战略投资者,这样既减轻了老股转让对二级市场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股东IPO套现的规模。
其次,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并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实际上是向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倾斜,进一步满足了中小投资者认购需求。增加了年金和保险的获配比例设定,也提高了具备为百姓理财的公益性质的专业机构获配能力,通过这种微调,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再次,网下配售进一步向具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倾斜,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规定公募基金等公众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这些措施给此前颇受指责的网下配售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念起了“紧箍咒”,让部分券商等中介机构势必会有所“收敛”,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A股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最后,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体现出监管部门的职能正在从“裁判员+运动员”的模式,向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监管后置而转变,事中事后的监管约束,补充以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实际上就是下放权力,向注册制监管方式不断靠拢。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国家简政放权的题中之义,促使政府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起到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去做。
罗马非一天建成,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承受的程度。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阵痛,我们不仅应看到症结,更应当重视对应的措施及未来的期望。正所谓“风物长宜放眼量”,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的几处亮点,对于新股发行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道路,就是沿途几块美丽的指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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