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修小补难治IPO政策硬伤
《红周刊》特约作者 胡东辉
3月21日,证监会[微博]接连出台新政修补IPO政策漏洞。应该说新政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有进步,值得肯定。但由于这些修补都是治标之策,而IPO的政策硬伤依旧,因此实施效果未必能达到预期目标。随之而来的市场博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类似的小修小补在今后可能没完没了,这是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的。
不该保留网下配售的尾巴
让人眼前一亮的是,新股申购明显向网上申购倾斜,增加了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当网上有效申购超过150倍时,网下保留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此举基本封杀了专事网下打新机构的生存空间。本轮IPO重启以后,已发行上市的48只新股中,网上有效申购超过150倍的有5只,50-100倍的有26只,低于50倍有17只。虽然达到150倍的还是少数,但50-100倍的显然占了多数。根据IPO新政规定,该档向网上回拨的比例为20%,而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40%,这样网下配售的比例已经很小。
考虑到新政实施后对网下申购还有挤出效应,其中部分打新机构可能不得不放弃网下申购转而参与网上申购,这样将进一步提高网上申购的倍数,进一步挤压网下配售的空间。因此很多专事网下打新的机构哀叹今后IPO将重回散户时代。其实这本来就应该是IPO政策的本原,网下配售早已沦为利益输送的合法渠道,继续保留有害无益。现在新政将这个渠道的大部分封闭,剩余部分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更易滋生腐败。与其如此,还不如干脆取消。网下配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这次新政仍然留下一个尾巴,改革不彻底,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后遗症。
老股转让又添新伤
IPO新政仍然保留了老股转让,这是比较让人遗憾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是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制定的,但却恰恰违反了《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谓“根据”,从何说起?这种硬伤是不可修补的,因此无论暂行规定中如何小修小补,都已注定还将留下新伤。
暂行规定第九条将老股转让数量限定为“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势必产生新的寻租空间。从常理来看,在可以认购无限售期股份的情况下,没有谁会主动认购必须锁定一年的股份。这条规定实际上已经堵死了老股转让的空间,但却仍然留下一条细缝。如果有人愿意钻这条缝隙,那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还另外存在私下的补偿交易,或者是假认购真代持。而对如何防范此类幕后交易,暂行规定除了第15条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拿出防范办法来。过去的无数事实证明,只要留下这类灰色地带,就必然会有暗箱操作。
创业板降门槛自毁长城
对创业板IPO自降门槛,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证监会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实是,IPO重启发行后的48只新股中,有3只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连续三周提示投资风险后,反而受到了市场更为疯狂的追捧。在这种情况下,降低门槛让更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合格”的上市公司,这让投资者怎么判断?首批上市48只新股中已有多只业绩变脸,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投资者的炒新热情,业绩变脸的新股并没有受到投资者的区别对待,这说明让投资者自我判断是不可行的。
治标不治本的IPO新政,必然引发市场的新一轮博弈。事实上,在本次IPO新政出台前,原来准备申报IPO的企业都在等待观望,只等新政出台,然后投其所好。包装上市早已是个公开秘密,也有人说包装是合理的,甚至包装是无辜的,都是因为上市门槛太高给逼的。现在好了,上市门槛降低了,但包装上市会就此寿终正寝吗?显然不会,因为还会有更差的企业觊觎上市圈钱。那怎么办?再进一步降低上市门槛吗?这就是IPO注册制的内涵吗?这不是自毁长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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