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制度需从五方面进行较大改革
近期,市场上关于IPO重启的传闻不时出现。如有报道称,新股IPO或在18届三中全会前后重启;也有消息表示,新股在国庆节后重启,80家已过会公司将在四季度发行完毕。针对市场的传闻,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要在改革意见正式公布实施后才能启动”。由于改革意见至今没有公布,意味着新股IPO目前仍然没有“时间表”。
同样是在新闻发布会上,监管部门再次重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首次公开作出“必须对过去IPO的办法进行较大的改革”的表态无疑非常令人关注。毕竟,此前新股发行方法将有重大调整等都属于“小道消息”,而此次则是“权威发布”,其性质明显不同。
既然IPO制度要进行较大的改革,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必须到位。而且,此前五年时间里,尚福林与郭树清其实都对IPO发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基本上属于小打小闹、修修补补的性质,改革效果差强人意不说,还遭到市场的广泛质疑与诟病。
任何一家新股发行,必须涉及到发行人(包括股东)、中介机构(资产评估、保荐、会所、律所)、询价机构、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最终影响到的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无论新股发行制度如何改革,各方的利益必须得到平衡。其中,上市公司能够融到募投项目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价格合理又是重中之重。新股发行制度只有如此着手,才不会一再陷入“打补丁”的尴尬。
鉴于新股发行制度历次改革的结果,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较大的改革”。其一,推行发行人承诺制度,防范造假上市。当年的股改,因为有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承诺事项,才使其得以顺利推进。可以说,其时的承诺制度立下了汗马功劳。近几年来,在利益驱使下,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频频出现,甚至还“涌现”出了像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股吧)这样的“奇葩”。今后新股发行时,规定发行人及发起人所有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庄严承诺,如果通过包装粉饰造假的方式上市,一经发现,由上市公司回购所有的发行股份并退市。已经流通的原限售股份,由当事人全部以卖出价买回,并且由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
其二,采用“美国式招标法”,新股询价时按照询价机构的实际报价从高到低进行配售,以抑制询价机构乱报价、人情报价等行为。新股发行普遍呈现“三高”态势,除了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大肆吹捧之外,询价机构的“追捧”难辞其咎。虽然“美国式招标法”目前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监管部门应该推动对《公司法》第127条的修改,进而为“价高者得”的询价方式进行必要的事先准备。
其三,新股发行中推出储架发行与优先股制度。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正在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资试行储架发行制度。个人认为,储架发行制度也应该在新股发行中实施。新股发行结束后,由于募投项目进展缓慢、超募等原因,导致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储架发行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所有的新股发行,建议发起人股东超过30%的股份转为优先股,若此则一来发起人股东的利益才会真正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超于一致,二来今后限售股的压力将大大缓解,三来有利于根除“一股独大”的现象。
其四,新股发行实施分道制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实施方案已经成熟,那么其同样应该“移植”到新股IPO中。新股IPO分道制审核主要针对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的执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将其IPO申请划入正常、审慎两条审核通道。新股IPO实行分道制审核,不仅会给中介机构产生威慑作用,也会促进其更加勤勉尽责,在提高执业能力与执业水平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其竞争能力。
其五,新股挂牌首日实行涨幅限制与熔断机制。新股常常遭到爆炒,并造成严重危害,监管不力是主要因素。建议规定新股挂牌首日涨跌幅不得超过50%,单位时间内涨跌幅度达到10%即触发熔断机制。此外,新股发行应该重回市值配售机制,市场上多有阐述,在此不再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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